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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是什么意思?谈谈猥亵犯罪,快来看看吧

2024-07-25 14:15:25 100

要了解猥亵罪,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猥亵,猥亵,在现代汉族词典中是这样解释的:动词:作下流的动作。那么猥亵罪就是对被害人做出下流的动作,用法律语言讲就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当然,对他人作出下流的动作,必须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中并没有猥亵罪,而是分为两种犯罪:

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针对的被害人是成年人,猥亵儿童罪针对的被害人是儿童,儿童和成年人在刑法中划分的依据是年满14周岁,低于14周岁的是儿童,大于14周岁的是成年人。

对成年人犯罪,要求是强制的,即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总之一句话,被害人是不同意的,便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如2018年4月10日,南京袁女士在南京乘坐地铁时,在拥挤的车厢内,感觉有人在顶自己的臀部,于是往前挪了挪,过了几分钟,她再次察觉到异常,再次往前挪之后,就没人再碰她。过了大概一分钟,袁女士突然感觉左侧臀部湿漉漉的,用手一摸,发现手上沾到了黏黏的东西。袁女士报警后,南京地铁警方猥亵女乘客的王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行政拘留5天。

在这个案例中,袁女士遭遇猥亵,但王某并没有采取强制手段,而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而是被行政拘留5天。

对儿童犯罪,没有任何要求,强制也罢,同意也罢,只要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了下流的动作就构成犯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可以看出,用强制手段猥亵儿童是从严惩处的从重情节。

如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枧底镇一所小学的二年级语文柯姓老师猥亵班上8名女生,采取的手段是叫学生到讲台上,伸手摸学生下体,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这就是严重的猥亵儿童犯罪,必须严惩。

应该说法律规定是清楚的,但在实践办案中,有的猥亵儿童案以行政手段处罚,有的以刑事犯罪论处,有的先以行政处罚后转为刑事处罚。

如广东丰顺县2名10岁乡村女童遭45岁男老师猥亵,多次在办公室借发试卷、讲解试卷时猥亵,公安机关对他先是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后又将其转为刑事拘留。

广州海珠区某幼儿园门卫“银叔”猥亵2岁女童欣欣(化名)事件几经波折,从被羁押到一审判无罪,再到二审改判有罪,历时近2年。2014年8月4日,银世全被广州中院二审改判有罪,判刑1年6个月。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者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猥亵犯罪的解释只是学理解释,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如何认定,因办案人员的法律功底有别,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有的公安人员认为是无罪,法院认为是有罪,有的一审法官认为无罪,二审法官却认为是有罪。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从而同罪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