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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2024-11-05 08:02:43 100


当出现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时,在很多情形下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少有争议,争议较多的是“月平均工资”的具体范围是基本工资、税后工资还是税前工资?

相关案例

某某8年前入职某X公司,工作岗位是某部主管。某X公司称当年根据市场需求作出调整,要求某部按照公司规划搬迁至Z地区,并分别在当年1月、2月、4月三次与某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到Z地区工作或者留在当地降级按普通员工使用,或自行辞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某某拒绝后以“公司经营策略、产业结构必须做重大调整,其某部工作量明显减少,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做相应精简”为由于当年4月向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6000元(月平均工资6000元× 8个月× 2倍)。

此案经过两审,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该包括社保、住房补贴及个人所得税。某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应得工资,是扣除社保、住房补贴、个税之前的应发工资;某X公司辩称月平均工资应为实发工资4525元,不应包括保险费、住房补贴及所得税。

某市中院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即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应得工资,包括扣除的社保、住房补贴及个税,因此支持了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X公司支付某某赔偿金9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计算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应发工资,员工工资中扣除的社保费及个人所得税均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有关款项,扣除的部分属于员工的工资。至于住房补贴,亦属于月平均工资的组成部分。

相关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样。以下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讨论对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仅规定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够具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就计算基数问题进行了细化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内涵的角度将“月工资”明确为“应得工资”,从外延的角度列举“月工资”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裁判提供了较明确的标准,但条例并没有明确这“应得工资”是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工资还是之后的工资。

相关人士认为“应得工资”应理解为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工资,理由有三:

1.从语义的角度分析,“应得工资”的对称是“实得工资”或“实发工资”,而“实发工资”在很多企业的工资表设置中,就是指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后的工资,因此“应得工资”应理解为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工资更为恰当。

2.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代扣项目,假设企业不代扣而是由员工自主申报即可缴纳,则企业每月应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总额就是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全部收入,即所谓“应得工资”。

3.企业代扣的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均纳入个人账户(而非企业账户或者国家统筹账户),符合工资货币性收入的特点,亦可理解为工资。

故“应得工资”应指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之前的工资收入。

相关建议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企业对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争议的情况下,需依法正确核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注意以下两点:

1.计算基数应为员工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前的平均工资;

2.如企业存在通讯、交通等报销项目,因该部分为员工公务支出,可不计入员工工资范围,也就无需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注意报销支付应与工资收入分开支付,并在银行交易摘要备注“报销”。

相关法律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3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九十七条 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