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常识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024-07-24 09:15:23 100

第四编 罪刑各论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刑法分则第一章,从第102条至第113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这些罪名是:(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三、法定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7个死刑罪名,其他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2款还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一)概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行为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里的勾结,是指:(1)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这里的外国,是指外国官方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居住的个人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包括:(1)危害国家主权,即擅自允许外国在中国享有司法权,擅自允许外国军队进驻本国。(2)危害领土完整,即擅自与外国签订条约,割让中国领土。(3)危害国家安全,即勾结外国发动对中国的武装进攻。在外国占领中国期间,勾结外国军队对中国军队发动进攻,或者帮助外国军队扫荡中国的村庄、城镇。


客体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罪责

背叛国家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背叛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二、分裂国家罪

(一)概念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这里的分裂国家,是指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或者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组织活动。(2)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策划活动,包括进行商量、计划、阴谋等活动。(3)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根据策划,有组织地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客体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2﹒罪责

分裂国家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分裂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分裂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从重处罚事由 犯分裂国家罪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这里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此外,2003年5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这都是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

客体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


2﹒罪责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事由 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概念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这里的叛乱,是指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而背叛国家和政府。暴乱是指不以投靠境外敌对势力为目的,而是采用武力的形式,直接与国家或者政府进行对抗。

2﹒罪责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刑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武装叛乱、暴乱造成多人死伤、财产遭受严重破坏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之一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而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之二 犯武装叛乱、暴乱罪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里的颠覆国家政权,是指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组织,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在内的整个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以各种方式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性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组织活动。(2)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为颠覆国家政权而进行谋划活动。(3)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即具体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客体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罪责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刑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事由 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概念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里的造谣,是指制造并散布敌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他方式,是指造谣、诽谤以外的能够引起人们仇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此外,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这都是对本罪行为的补充性规定。

客体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罪责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重大,是指积极进行煽动,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因其煽动致使他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概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行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

客体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客体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罪责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而有意予以资助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7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助多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助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资助行为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等。

八、投敌叛变罪

(一)概念

投敌叛变罪是指背叛祖国,投靠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投敌叛变罪的行为是背叛祖国,投靠敌方。这里的投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投靠,即由我方逃到敌方,脱离我方的指挥、管辖。(2)投降,即在被敌俘虏后宣布脱离我方,为敌方服务。


客体 投敌叛变罪的客体是敌方。这里的敌方,是指敌对国家和敌对组织。

2﹒罪责

投敌叛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投敌叛变罪而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者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带领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叛变后为敌人效力的,高级官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叛变的等。

九、叛逃罪

(一)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主体 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 叛逃罪的行为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里的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叛逃境外,是指与境外机构、组织联络,从境内逃离到境外。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擅自不回国或者擅自脱离在国外的岗位,投靠境外机构、组织。

2﹒罪责

叛逃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叛逃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刑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处罚事由 犯叛逃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的叛逃,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引起我国外交乃至国家声誉上的重大损害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十、间谍罪

(一)概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间谍罪的行为包括:(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这里的参加间谍组织,是指经过一定手续,加入外国政府或者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其他国家情报,对他国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破坏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成为其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尚未加入间谍组织,而是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指令,完成其所交给的收集情报等任务。(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采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指示其所轰击的目标。

客体 间谍罪的客体是间谍组织和间谍代理人。这里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地区)专门从事情报搜集、研究和反间谍活动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不是间谍组织的成员或者成员机构,但与间谍组织进行联系,受间谍组织或者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间谍活动的个人或者机构、组织。

2﹒罪责

间谍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而接受其任务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减轻处罚事由 间谍罪的减轻处罚事由是情节较轻。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了间谍组织,但尚未从事具体的间谍活动,没有给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或者虽已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尚未开始实施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的目标错误,没有给我国造成损失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间谍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犯间谍罪,给我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军事设施严重破坏的,或者多次从事间谍活动的等。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窃取,即以各种形式秘密窃取。(2)刺探,即采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专门技术获取。(3)收买,即利用金钱和物质利益以换取。(4)非法提供,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根据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之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构成行为:(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此外,前引《解释》第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也属于本罪的行为。

客体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秘密、情报。这里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这里的情报,根据前引《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在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的情况下,根据前引《解释》第5条的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罪责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减轻处罚事由 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不满3项的,或者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解释》第2条之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大量国家秘密、情报或者重要的国家秘密、情报,并且已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极其恶劣的影响。

十二、资敌罪

(一)概念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资敌罪的行为是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这里的供给,是指非法向敌人提供,既包括无偿提供,也包括有偿出售。

客体 资敌罪的客体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这里的武器装备,是指各种武器、弹药、飞机、坦克、舰艇、军用通信设备等。军用物资,是指武器装备以外的其他军用物品,如医疗用品等。

时间 资敌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这里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罪责

资敌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1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减轻处罚事由 犯资敌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没有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资敌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量巨大,致使我方战斗失利或者致使敌人顺利逃跑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