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担保是什么意思(混合担保,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实践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针对同一债务会出现多个主体提供多种担保方式,比较常见的就有混合担保。
所谓混合担保,是指的物保和人保竞存的情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那么在没有约定担保履行顺序或者约定不明时,这两类混合担保有哪些不同?

首先,是否区分承担担保责任的先后顺序?
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人保竞存的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是有先后顺序的:债权人必须先实现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再去实现保证人的保证,即在这种混合担保下,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对债务人自己的物保主张实现担保权,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但是,在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人保竞存的情形下,不存在先后顺序,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一要求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

其次,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相互追偿?
在债务人提供物保、人保竞存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也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自己承担的份额;但是在第三人物保、人保竞存的情形下,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至于作为第三人之前能不能相互追偿,得根据二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情形,就是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物保、人保竞存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如果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债权人该如何实现担保呢?债权人需要首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然后自由选择实现第三人物保或者人保。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