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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你知道你享有“痛经假”吗?痛经假需要怎么请

2024-07-27 12:45:21 100

近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一征求意见稿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原因是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即山东省对女职工享有的“痛经假”予以明确,这对山东省内的女职工可谓是一项福利。而事实上不仅是山东,今年多地都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新规,其中都对女职工的“痛经假”进行了相关规定。

多地“痛经假”新规

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2日公布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中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6日公布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中规定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女职工,每2个小时需安排10分钟的工间休息,对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痛经假”的来源

事实上,不仅上述的山东、陕西、河南和江苏等地政府部门对女职工的经期假进行了规定,北京、上海、广东、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西、甘肃、湖南、四川等地亦对此有规定。笔者经梳理相关规定发现,早在1990年劳动部工公布的《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该规定现已失效]中就对女职工在经期工作进行了相关保护规定,而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已经明确过“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而在前文山东省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前,1991年时山东省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就已规定“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在上述规定中多地方都规定了对月在职女职工经期痛经的可以休息1-2天,部分地区还规定了对于女职工每月可以发放卫生用品及卫生费,而河南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每月为在职女职工发放的卫生费不少于35元。除了“痛经假”,部分地区规定的“保胎假”,如江苏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备孕假”,如山西规定,现无子女且准备生育的女职工,不适合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给女职工调整适当工作岗位;“更年期”,如江苏规定的,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痛经假”等女职工相关假期实务中的障碍

前文所述的“痛经假”等假期被地方规定所明确,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是在实际落地实施中确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山东、陕西、江苏等地的规定中,对于女职工请“痛经假”都需要经医疗机构的证明,这在实践中对很多女职工来说难度较大,据2017年某报道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多天后,杭州的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的病假单,而在实践中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假条时被医院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是“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而与女职工相关的其他假期如“备孕假”、“保胎假”、“更年期假”等在实践中亦存在很多障碍,难于落实于地,且上述规定中“痛经假”等规定多数不具有强制性,亦对不执行的企业和单位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笔者认为,我国劳动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对女职工劳动期间的权利保护进行了较多的规定,但如何将这一福利落地执行确实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各地除了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权利进一步立法明确外,还应同时在各地推行相关的配套制度,例如“痛经假”中所需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可以规定各医疗机构对开具“痛经假”的各项检查进行简化;亦或者在规定时就省去医疗机构的证明等相关手续,例如广东省直接规定对于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省去了医疗机构的证明环节,减轻了女职工的请假手续和成本,增加了可执行性;亦或是直接在各地规定中女职工每月可以“带薪休息一天”,由女职工自己按照实际情况申请每月哪一天休息。让女职工的上述权利实施落地,而不仅是沦为“纸上福利”。